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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中医院治理医药回扣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1-01-28 16:20:00本文来源: 阅读量: 33744
    为巩固我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增强我院干部职工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净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社会环境,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治理医药回扣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0〕314号)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卫生系统治理医药回扣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卫发〔2011〕1号)、《台州市椒江区卫生系统治理医药回扣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椒卫〔2011〕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根据区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椒卫发〔2010〕171号)要求,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医药回扣现象蔓延的势头,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我院医疗卫生事业和谐健康发展。
    2.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使我院广大干部职工普遍受到教育,增强廉洁从业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中违反职业道德的商业贿赂行为,坚决抵制医药购销领域的医药回扣;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自查重点
    1.重点行为。一是我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及有关行政职能科室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或回扣的行为;二是临床、医技科室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三是科室违反有关规定及医院规章制度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及赞助。
    2.重点岗位。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后勤、财务、医院信息等有采购管理权的岗位。
    3.重点环节。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后勤、财务、医院信息等采购、使用和财务结算、数据统计环节。
    4.重点人员。对药品、医用设备和耗材等采购具有参与权、决定权的领导干部;主导和支配药品与高值耗材使用的医务人员;与药品和物资采购、使用、财务结算、医院信息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
    三、实施步骤
    1.部署组织阶段(2011年1月11日-2011年1月28日)。1月11日,召开“治理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年”活动动员大会,及时传达台州市卫生局治理医药回扣专题会议精神,按照会议要求,召开1次本单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形势分析会;1月27日,召开全院再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治理医药回扣自查自纠工作。各科室要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具体细化的自查自纠工作,做到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明确要求,落实任务。各科室要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思想动员,结合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严格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传达省卫生厅《关于医药回扣事件查处情况的通报》(浙卫发〔2010〕305号);深入开展1次法纪和警示教育,每位医务人员至少参加1次警示教育活动;各科室要向院部、每位医务工作人员要向科室分层签订廉洁从医承诺书,作出廉洁从医承诺,并以适当的形式公示,接受群众和患者监督;要进行一次重点岗位人员谈话活动,进一步提高其廉洁从业意识。通过多种形式,使我院广大医务工作者提高治理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形成自觉抵制医药回扣的良好氛围。
    2.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1月29日-3月5日)。为确保自查自纠取得实效,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把握政策,又要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既要扎实推进,又要保持正常工作秩序。为此,要抓好“两个一”:一是开展一次深刻的自查自纠活动。要对照廉洁自律规定、财经纪律、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检查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生产经销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提成等方面的问题,收受回扣的干部职工、医务人员要主动向我院纪检监察部门上缴回扣款(或上交我院专用账户,账号:1207011109049121633  开户行:区工行)或区卫生局治贿办(专用账户: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账号:1207011129200090669,开户行:区工行)。二是组织一次督查活动。院部要对科室进行医药回扣廉政督查,检查工作是否到位,发现问题的要立即整改。
    自查自纠原则。一是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结合。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党员、业务骨干要带头提高认识,带头执行政策,带头抵制医药回扣。凡是主动上缴,自查自纠到位的人员,不再追究相关责任;二是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在自查自纠中发现的